关于婚后
购房并在
离异后如何进行
产权分割这个问题,我们的解读是这样的:
首先,当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如果有任何一方是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来购置房屋并且已经取得了相应的
房产证书,那么这部分房产就应该被视为这位购买者单独所有的资产。
在此类
离婚案件中,另一方对于此项房产并不具备主张分割的权利。
其次,即便是在同一段婚姻关系内,如果是由某位或者说是双方
出资,并且成功获得了对应的房产证书,那么无论这本证书的名字是落在谁的名下,都应该被认为是夫妻双方共有拥有的财富。
关于对
夫妻共有财产的划分,我们的相关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平公正,真正体现男女平等的基本价值理念,保护好妇女与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怀并尊重那些无意造成错误的一方,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到生产和居住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多元因素,这样才能
保证处理的结果既合乎情理,又具有合理性。
其次,在进行夫妻共有
财产分割时,我们遵循的首要原则就是要有明确、清晰且易于操作的细分标准。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财富产生的实际情况以及使用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并且适时作出适当调整。
对于个人专属用品这种特殊情况,一般的
处理方式是将其归属为个人所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