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子女对于继父财产的
继承问题,这主要牵涉到他们与继父之间是否建立了
抚养关系的因素。
在依法治国的现代社会,我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法,如果继父或者继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负有责任并进行了充分的照顾,那么继子女将与其享有同等的权利以及义务,换句话说,只要双方构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具有了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包括
继承权在内。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操作中,要确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构建了抚养关系,需要满足几个特定的条件。
(1)父母
再婚后,如果此时继子女还没有成年,则表示他们可能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
(2)即使继父母尚未负责继子女的所有
抚养费用,但是如果他们支付了部分甚至全部,也可以视为抚养关系成立;
(3)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抚养行为持续时间够长,同样说明抚养关系评估为成立。
这样看来,只要符合以上几点,我们就可以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确实建立了抚养关系,并且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