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被
扶养人”,乃是指遭受侵害者在法律层面上必须担负起
抚养责任的未成年子女或失去劳动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
近亲长辈们。
关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则需依据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并依照受理该案的当地法院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进行计算。
若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此类费用应以他(她)满十八周岁为上限;
而当被扶养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劳作且无任何经济来源时,那么此类费用的计算周期应长达二十年。
然而,倘若被扶养人已年过六十周岁,那么他(她)每年所需支付的生活费用将会随着年龄增长而相应减少;
至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则只需支付五年年期的生活费用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扶养人尚有其他抚养人存在,那么由
侵权方负责支付的
赔偿金仅限于抚养人必须承担的那一部分。
另外,如果被扶养人有多个抚养人,那么他们的年
赔偿总额将总计不得超过当地法院所在地区当年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
倘若赔偿申请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表明他(她)所在的住所地或者常居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显高于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标准,那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也可依据其具体地点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