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与您妻子的
离婚事宜,财产裁决将遵循以下六项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公正平等原则,即在共享
共有财产方面,我们期望双方能有相同的权利,且需要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平均分配;
其次,我们秉持爱护儿童以及妇女权益优先原则;
再者,我们关怀未曾过错方的主要地位,因为他们有权提起补偿要求;
接下来是公平的原则,我们在
离婚协议阶段会
清算双方从婚姻关系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然后,尊重双方独立意志是我们至关重要的标准,如果双方在离婚过程中能达成共识,就可以自由决定财产如何分割;
最后,对于协议不能达成的部分,我们将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遵照保护儿童、女子和未曾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审判。
同时,对于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权利的夫或妻一方,我们也应当给予法律规定的保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