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框架下订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晓,无论是长期分离或是短期分隔,都不会导致夫妇自动
离婚这一结果。
若您希望结束这段婚姻关系,您能采取的途径包括和平协商签订
离婚协议书,或采取
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离婚。
只有在配偶一方不幸去世,亦或被宣告永久性地死亡后,婚姻关系才可能真实地实现自动解除。
然而,即使是因为感情不合而选择了
分居,虽然超过两年时间的分居期确实有助于被视为
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达到两年就自动成为了离婚的理由。
尽管如此,如果您已经达到了该期限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您依然有权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请求。
此外,尽管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这些
证据仅可作为参考,不能仅凭单一证据来判定是否给予离婚许可。
这些证据包括,能够证实双方感情不合并且已经分居的往来书信、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文件;
同时还可能采用
证人证言的方式,例如向涉及到此事件的双方信任度较高的朋友、亲戚索取证词。
然而,由于这些人通常与对其其作证的一方有着实际的利益关系,单一的证人证言很难为法院所采纳。
因此,这些证据仍需与其他相关事实相互验证才更具公信力。
最后,如果您曾在上一次
诉讼中确认过分居状况,则该记录可以作为参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