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文规定,
可撤销之婚姻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撤销的。
所谓的“
诉讼程序”,就是指通过人
民法院的裁决来决定是否撤销该婚姻。
具体而言:
首先,受
胁迫方作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
撤销婚姻的
诉讼请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将严格按照
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进行。
其次,撤销婚姻的
诉讼最终必须以判决方式结束,而非调解。
这是由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仅能依据客观事实并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确认,不得受
当事人个人情感左右。
在此过程中,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同时需对涉及到的亲子及财产事宜一并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既可以是调解也可以是判决。
最后,对于已判定撤销的婚姻案件,当事人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后,应将
结婚证收回并将生效的
判决书寄送给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关于
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需要准备哪些文件和
证据呢?他们需要提供以下这些资料:
本人的
身份证明、结婚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亦或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受胁迫
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具有同等
证明力的其他材料。
接下来谈谈可撤销婚姻解除的条件和期限。
比如,如果是基于胁迫因素结婚的话,那么受到胁迫的一方可在胁迫行为消失后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申请。
再者,倘若一方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导致无法作出同意结婚的真实表示,其可在恢复自由之后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又比如,如果婚姻中有一方曾经隐瞒
重大疾病这一关键信息,并在婚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则另一方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此情况后一年内皆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
重婚导致的
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