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亲离世之后,倘若子女得以承继产财,则需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以所获遗产之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各项负债。
首先,对于行将
继承遗产之人,其在处理被
继承人依法应纳之税款与
债务时,须以所涉遗产的实际价值为界限,进行相应的清偿工作。
若遗产价值超出所负债务,继承人如愿主动偿付,此种情形并不在此范围之内。
反之,若继承人选择放弃承继权,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之税款和债务,便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了。
其次,若是同时存在
法定继承与
遗嘱继承、遗赠两种情况,则应由
法定继承人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纳之各项税款及债务,对于超出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则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共同以遗产为标的,按照相对比例来进行
债务清偿。
最后,
财产继承过程一旦启动,首先会根据是否存在有效
遗嘱进行裁决,如果遗嘱明确,那么就依遗嘱继承或遗赠方式处理问题,再者就是按照法定继承程序执行。
而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如无合法遗嘱指导,即按照法律规定的
继承人顺序依次递进。
在这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当中包含着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然后是
第二顺序继承人,主要涵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如何分配遗产的数额,通常是平等的。
不过,在得到全体继承人
协商一致认可的前提下,上述均等原则也可适当放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