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犬类致
人死亡,犬主必须承担相应之
民事侵权责任。
如若犬主故意纵犬伤人致死,则其可能涉嫌犯
故意杀人罪,并需承担
刑事责任。
法规明确指出,动物之饲养者或管理者应对所饲养之动物所生侵害事件承担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损害系由該
被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发,则可豁免或减轻犬主之
赔偿责任。
若由于管理不当未能保障所饲养之动物足具安全措施而致他人体害,动物之饲养者或管理者亦应负起侵权责任;
但是,若能证明损害系由于被害人蓄意导致,则犬主之责任可相应减轻。
受害方可向下列
责任人索赔:
1.
医疗费用。
此项费用需依据相关
医疗机构出具之医药费及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史报告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进行确认。
2.
误工费用。
误工时长需根据
受害人接受治疗之医疗机构所出具之证明为准。
遇受害人因伤致残影响工作效率后持续停工者,误工时长可以延长至定残日之前。
若受害人有固定
收入来源,误工费用按实际减损数额计算;
反之,若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来源,则参照其过去三个财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倘若受害无法提供证明其近三个财年总收入状况的相关证据,也可参照该案件
起诉地的同行业或相似行业上一年度的员工平均薪酬作为依据来估算。
3.
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周期进行确定。
若护理人员有收入,参考误工费的计算方式;
若护理人员无收入或
雇用护工,则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工作的
工资标准。
通常情况下,每名受害者的护理人员仅限一名,但是在医疗机构或鉴证机构对于护理人数给予明确建议的情况下,每位受害者可享有的护理人员人数也可根据相应建议来确定。
4.住院伙食补贴费用。
此项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外公差的伙食补贴标准来制定标准。
5.
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可根据受害人和其必须的陪护人员为了就医或转院治疗而实际支付的费用进行计算。
交通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所有涉及到票额的依据都应该与就医地点、治疗时间、治疗人数、治疗次数保持一致性。
故意谋杀他人者,依法处以
死刑、无期监禁或是
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情节较轻者,依照法律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