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担保人应
承担连带责任之义务,那么当
债务人未能清偿
债务之际,
债权人有权依据此约定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
至于
担保范围,则需视双方合同中有否明确规定。
若并未作出任何具体说明,则接受担保的范围应涵盖
主债权及其相关本金利息、
违约金、因
债务违约所带来的
损害赔偿金额以及为收回债务所必须支付的各项费用。
在保证合同中,如果
当事人同意将保
证人和债务人之间设定
连带责任的关系,那么该形式即被视为“
连带责任保证”。
就连带责任保证这一语境下,当债务人未能按期履行或出现了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直接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
此外,保证的范围还包括主债权及其相关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额以及为回
收债务所需负担的各种费用。
除非当事人另行书面约定,否则一律遵从以上准则。
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作为债之连带
责任人之一,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无论是向债务人
追讨债务还是向保证人直接请求履行均属合法,债务人和保证人均无权利对此予以拒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