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财产之根源来解析判断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婚后所获得的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
知识产权收益在并无对立
证据的环境下,均被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我们还需根据财产的取得时间来进一步探讨其归属权属。
倘若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取的财富资源,除非有明确的反证显示,那么这种情形下的资产也自然是归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
至于
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有实物分割和评估分割两种基本策略。
所谓“实物分割”即是指双方皆能得到相应份量的权益,然而这必须建立在不对财产的效用、价值及实用性产生影响的基础之上。
而“评估分割”则涉及到将共同所有权物变卖之后,由双方共同分享由此所获的利益。
这种方式主要适宜于无法通过实物分割的共有物或分割过程会引发物品的价值下降甚至丧失原有功能的情形。
最后,还有一种“价格补偿分割”的形式,就是将共有物分配给某一方独占,而那位获得物品的人士需要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其本应获得的那部分财产价值的金钱作为补偿。
总而言之,在
夫妻离婚时对于
共同财产的处置,多数情况下是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会适当考虑给予女性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