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有
诉讼时效过期情况的案件,被告有权在提交
答辩状或参加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所表达诉论的观点。
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依例审核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判断标准。
若认定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时,法院将会作出裁决,拒绝认可原告的
诉讼请求。
其次,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种法律事实,它以权利人未行使司法权力的持续性事实为基础。
然而,诉讼时效所引发的法律效果并非是抽象的
民事权利丧失,而是具有实际意义上的权利丧失
胜诉权。
与此同时,诉讼时效还需与以
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衡量依据的取得时效以及单纯导致实体权利消失的除斥期间有所区分。
最后,当被告在审理程序中提出
诉讼时效抗辩时,作为
债权人的原告必须对诉讼时效的停滞、中断或延期进行举证。
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这方面的事实,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法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