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借贷还款期限方面,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通常情况下都需要由出借方和借入方共同协商并设定合适的期限。
作为
借款人,需严格遵守约定好的期限,如期履行还款义务。
倘若在借贷契约中对还款期限未作具体说明或表示模糊不清,双方可进行平等协商,通过签订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若经过充分沟通未能就还款期限达成共识的话,依据法律相关条款或行业惯例进行确定。
在这种情形下,借款人可自由选择何时
偿还贷款,而
贷款人则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其偿还。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发生
违约行为,即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时,都应按照约定或者依照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缴纳延迟利息。
如果借款人提前归还借贷
债务,除非事先与贷款人另有约定,其所偿还的款项应依据实际借贷期限来计算相应利息。
同时,在
债权人允许的前提下,债权人和
债务人皆可以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予以展期。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
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逾期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
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
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