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规定的
违约金被视为一般的
债务类型,意思是当合同的其中一方未能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进而违反了先前的合同约定时,便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而在处理违约金的问题上,双方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由协商来设定具体的金额。
他们不仅可以决定一方如果违约,应该向另一方支付多少违约金,同时也可以制定出因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损失
赔偿款的计算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设定违约金时需格外留意违约金额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平衡关系。
若违约金过低导致不能弥补相关损失,则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违约金进行增增。
然而,若
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也同样有权利要求对其进行适当地缩减。
另外,对于那些涉及到
逾期履行的合同而言,违约金的设定亦需要慎重考虑。
如果当事人已经依照约定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即便如此,他仍然需要继续履行剩余的债务。
违约金的支付应当充分体现其合理性,我们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合理调整违约金的金额,确保违约金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
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违约补救的公平性。
同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并且已经向违约方支付了相应的款项,那么依据法律规定,违约方仍必须依约继续履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