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权已经
逾期但
债务人尚未偿还
欠款之时,拥有该项债权的
抵押权方有权请求法院按照特定的法律流程来合法地对作为
担保物的
抵押品施行拍卖,以获得其所产生的资产收益,优先偿还原有的
债务款项。
若在执行此步骤之后,拍卖所得之财产价款超出了原有利息额度,那么超出的部分将需要退还给
抵押物的原始所有者;
倘若抵押权方为多人共同持有,则这笔财产应依据各方持有的抵押权及其顺序依次进行公平的分配。
若抵押权方暂时无法接受拍卖的解决方案,亦不愿接管抵押品的所有权,他们仍可选择采取普通的商品交易方式来处理抵押物,同时将该过程中所产生的价金优先用于偿付债务。
在债权终结到期日过后的一段期间内,抵押权方可与
抵押人协商达成协议,让抵押权方能够拥有抵押品的所有权。
若在此情况下,抵押品的估值大于原有的债权数额,那么抵押权方需将超额部分的价款归还给抵押人。
《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