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间借贷的追诉
有效期问题,我们了解到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其中明确指出,在行使请求法院保护
民事权利之诉权时,其时效期限应为三年。
然而,如果有其他特殊
法规对此项时效期限作出特别规定的话,将按照该法规进行执行。
在实践中,时效期限的开始时间是从权利人已知晓或应该知晓其民事权益已遭受损害和义务人已经存在这两项事实开始起算的。
同样地,对于
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任何人均不得拒绝履行其义务,除非是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且权利人已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下。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说明,倘若权利人在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后再挑战上述判决,人
民法院将不再接受其请求进行司法保护。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出现,如义务人为避免社会危害而自动履行相关义务或是权利人主动请求其履行等特殊情形,那么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延期处理。
总之,对于肩负义务的个人而言,当
诉讼时效期限正式结束之后,即使他们仍然愿意履行其义务,也是不能因时效
期限届满作为抗辩理由的。
同样地,假如义务人之前已经自愿承担了相关责任,也是不能够再要求其返还的。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