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被
逮捕到判决这一过程所耗费的时间长短,往往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个案复杂程度、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及是否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延长期限等等。
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修订版)第二百零八条明确规定:
“人
民法院在接受
公诉案件之后,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判决;
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若案件涉及可能
判处死刑或
附带民事诉讼,或是存在如该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所列的特定状况之一者,则需在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前提下,进行最多为期三个月的延长审判期限。
若出现特殊情况,还须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批准方可继续延长审判期限。
而对于人民法院改变审判
管辖权的案件,自改变后的法院开始接收案件的那一天起,才会开始计算其审限时长。
若由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后,将案件送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重新启动审判期限的计算流程。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