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执行费用将由被执行方即被告承担。
然而在具体处理过程中,由于需要
保证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故人
民法院需依法收取执行
申请费用。
在
案件受理阶段,我们我们会首先处理具体案件后,根据全程标的总额及《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参考标准,计算得出总的
申请执行费用额度。
这个额度将从首批已经执行的款项中进行扣除。
凭借收取的申请
执行费额度,将其归入待执行的债权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中的
债务共同执行。
在案件裁决暂停、终止执行之际,我院会以实际已执行的金额为基础,参照规定标准计算出本次执行案件应征收的申请执行费额度。
如发现有多余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我们将会尽快退回给申请执行人,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
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
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
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
起诉处理。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
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
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