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中
医疗费用的垫付问题,是许多受害者及其
家属关心的话题。
当事故的受害者无法承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时,他们可以寻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援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
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来协助垫付相关费用。
如果涉案车辆已购买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由保险公司会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出必要的抢救费用;
然而,若抢救费用超出了责任限额,且该车辆并没有进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出现肇事后
逃逸的情况下,则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注意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是有权力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
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