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又称为聘金,通常是指在缔结姻缘的过程中,由婚姻
当事人(尤其重点体现在男方一方)及其亲属通过特定的习俗向女方支付的钱财物品。
因此,彩礼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女方的私人财物。
然而,婚约使得夫妻一方的财物并不能自动转变为夫妻共有的财产,除非在婚姻期间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针对这一点,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下这些财产将成为夫妻双方中的其中一方的个人财物:
(1)他/她在婚前拥有的财产;
(2)他/她因为遭受
人身伤害而得到的
赔偿或补偿;
(3)他/她所在的
遗嘱或
赠与协议中有明确规定仅供其本人使用和支配的财物;
(4)他/她特有的生活必需品;
(5)此外的且应被归属给他/她的财物。
同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所述的这些特定财产条款,即使在婚姻关系依旧持续的情况下也并不容易转化为夫妻共享的财物。
但是,如果当事人另行有约定的话则除外。
总之,男女双方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他们能够通过
书面形式对于婚礼期间所得的财产及
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进行自主约定,包括各自拥有、共有或者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拥有等多种方式。
如此约定对于双方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