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
拆迁协议书被判定为无效:
首先,当不具备
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负责人与广大受拆
迁户签署相关的
拆迁补偿协议时,这一份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如果拆迁方与非所有权拥有者或实际享有权益的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这样的协议也归于无效范畴。
第三,如果受拆迁者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与拆迁方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同样是无效的;
若受拆迁者为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需获得其
法定代理人或保护人的明确批准,否则该补偿协议仍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接着,假设
代理人为以超越本身
代理权限或缺乏
代理权的状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并且未能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和认可,那么这类协议也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此类协议的签署涉及到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通过欺骗、恐吓等手段
签订合同,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话,那么该类型的拆迁补偿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条款违反了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通常而言,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明确拆迁补偿方式以及其具体的货币
补偿金额及支付日期;
其次,确定置换用房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并精确指出安置用房的地理位置;
再次,约定
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然后,说明搬迁的时间期限,同时罗列具体的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接下来,详细列出搬迁补助费和暂时
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最后,设定
违约责任并制定
争议解决的具体方法。
《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