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告知期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我们需给予您至少为期30天的提前通知。
2.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关系及
劳动合同制度下,如果贵公司希望终止与您之间的劳动
雇佣关系,则必须于事前提前30天向您发出正式的书面通知,旨在确保贵公司所做出的任何决定都能得到给到您充分理解和尊重。
符合以下任意条件之一,公司便可提前30日通过
书面形式通知您本人或同时支付您额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补偿方式后,进而与您
解除劳动合同:
(1)若您好生病或遭受
意外伤害而导致身体虚弱,在医生确定的
医疗期限满期之后无法重返原先的工作岗位,或者也无法胜任由我们公司替您重新安排的工作;
(2)若您在当前工作岗位上表现不佳,经过
委派专业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新安排的职务仍然无法胜任;
(3)如果当初
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状况出现重大改变,以至于致使原先双方商定好的劳动
合同条款难以执行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