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人
民法院正式提交
起诉书及相关
证据材料并
递交诉前保全申请,待受理之后,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有权冻结被告方相应的银行账户。
同时,
当事人亦可在法院正式审理出具裁定时,依法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在此期间,法院同样可以视为冻结被告方的银行账户。
然而,倘若涉及案情重大或紧迫,
利害关系人如若不能及时进行强制执行申请,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此类情况下,他们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参与仲裁之前,向保全财产所在地点的地区法院、申请人的居所所在地法院或者对相关案件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临时性的保全请求。
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前提条件下需要亲自提供
担保,否则法院将拒绝该项请求,且不予采用该等
保全措施。
若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述申请之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给出明确的裁定结果;
而如果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必须立刻展开执行工作。
申请人如若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三十天后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交任何
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请求,则人民法院将有权自动解除对于该等账户的保全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
冻结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超过这个期限,冻结措施便会自动失效。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要求冻结的期限一旦到达,或是接收到解冻通知时,银行方面都会立即施行解冻措施。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银行冻结账户资金的唯一原因应该是收到了来自于法院、检察院等法定机构送达的法律文书。
银行本身并不具备直接冻结客户账户的权利,只有那些经过批准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执法部门,才能够向银行提交盖有县级以上
执法机关公章并由相关
责任人签字确认的《解除冻结通知书》,自此之后,银行收到这份通知书以后就会立即对相应账户予以解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
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
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
赡养费、
扶养费、
抚养费、
抚恤金、
医疗费用、
劳动报酬、工伤
赔偿、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
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
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
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
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
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
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