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
股东协议的订立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参与协议的各方应拥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就自然人来说,他们作为合同的重要主体,必须符合由我国现行《
民法典》所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
这意味着,涉足到合同中的自然人,都应是具备完全
行为能力之人。
对于
法人以及
非法人组织等
合同主体而言,其行为能力因行业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
只有在经合法注册核准的
经营范围以内进行经济活动,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且在此类活动中签署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其次,协议双方在意思表示上均需真诚无误。
意思表示真实性为所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前提条件。
若
合同当事人的意识表示未能体现真实意图、或是通过欺骗、威胁、趁人之危或逃避法律职责等
违法手段行事,或者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做出的行动,这些不当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我国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且不能背离
公序良俗之准则。
广义地说,就是合同的内容和宗旨既不可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法律条文中找不到规定之际,也不能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
同样,合同的内容和目标也绝对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危害到国家利益、公众利益。
此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之下,合同还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的形式要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