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购买婚内分红型保险以及
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时,请注意一般会以配偶其中之一的名字作为主要的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随即,这些保险会以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定期进行缴费,其主要的目标便是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家庭资产的增值与保值。
假如我们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将这类保险的利益简单地认定为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的话,对于另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为不公的。
在司法实践领域中,一般的做法是将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看作是夫妻共有的财富,但是
保险合同仍然判定归属为某一方(往往是投保人)的
财产权益。
那么这一方可以选择在
离婚之后继续承担缴纳保费的职责,或者是选择将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变现处理,并且需要向对方支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
财产分割的价格。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