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超越法定时效期限的
债务纠纷,
债权人虽然无法再借助于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仍有权利通过敦促
债务履行或是通过
诉讼途径来促使
债务人偿还债务。
尽管已超时限,但债务人享有这部分时间内的时效
抗辩权,不过这并不影响债权人请求他方履行
欠款的实质性权利。
然而,当时效届满之后,即使债务人同意还款,也不能以时效
逾期为借口进行反驳;
若是
逾期债务人自愿付款,债权人亦不可要求退回。
而过了诉讼实效期限的债务问题,债权人仍可以积极与其沟通,向债务人发函
催收,如果债务人能够在函件上签字确认,那便代表着对债务的再次认可,从而可以重启
诉讼时效,甚至可以依据这份函证提出诉讼。
除了上述两种方法外,债权人同样可以直接向各级人
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并且在整个过程中避免提及法定实效。
尽管在时效届满之后,债权人会失去
胜诉权,但债权本身和其具体请求权却并不会消亡。
因此,即便被告超过了法定的实效期限才提
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该予以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权主动表述并运用这个时效原则,而是需要由
当事人自行提出适用该制度的需求。
在确定借款确实发生的基础上,如果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债务人的一方并没有留意到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限,并且以此理由提出抗辩,那么债权人实质性的权利将会获得法律的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
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