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污染环境罪的成立以及法院判决的具体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共有三个不同的情况:
第一,倘若涉及严重
污染环境行为,那么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惩处,同时还将附加处以
罚金;
第二,若情节更为严重,那么处分档次则会上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要额外负担一定数额的罚金;
最后,若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则需要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首先,如果在饮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而且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第三种情况的范畴;
其次,如果是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而情节又是特别严重的话,也将按照第三种情况处理;
最后,如果导致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影响范围较广,那么这种情况也必然按第三种情况处理。
除此之外,如果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导致他人严重残疾、甚至死亡的结果产生,那么同样也会按第三种情况进行
刑法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