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被
继承人的财产传承过程中,
代位继承人不幸提前离世,那么他们的
直系亲属将无法进一步
代理继承,而遗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分配方式,通过
法定继承人的形式进行分配。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如下: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其次还有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辈及曾祖父辈。
当继承之序启动之后,应该首先让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来接手财产管理权,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不得参与此过程。
若第一顺位无人继承,那么将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接棒进行
财产分配。
尤其要注意,这里的“子女”不仅仅是婚姻关系内诞生的孩子或法律上承认的
收养小孩,还包括与他们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子和继女。
同样地,“父母”不仅包括生育的父母或法定
收养的父母,还包括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最后,被称为“兄弟姐妹”的人不仅包括同父亲母亲生的兄弟姐妹,还包括同父异母/异母同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甚至是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