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高兴在此向您介绍关于
交通肇事性质以及
工伤认定的相关事宜。
在确认所涉及问题之后,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被判定为全责方,那么就无法按照
工伤进行认定。
然而,倘若已经与雇主签订了正式的
劳动合同且符合前提条件的话,仅当此类事件发生在
上下班的途中且并非由个人主观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方可视为工伤。
依据现行
法规,根据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设有以下几种可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境:
首先,在完成工作或者在工作环境中的接续工作过程中,因为直接从事生产劳动而受伤;
其次,在进行准备或收尾工作的过程中,在工作区间内受伤;
再者,如果在办公区域内因为履行自身岗位职责而遭受身体上的
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侵害;
此外,如果不幸感染上
职业病;
另外,如果因公务需要前往外地,却因工作缘故遭受
人身伤害或者甚至失踪;
最后,如果
上下班途中,遇到非个人
主要责任引发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水陆客运用车轮渡运、铁路运输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伤害均可依法认可为工伤。
以上情况是现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应被认定为工伤的部分案例。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