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想要明确指出,即便尚未签署实践的书面
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也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
在用人单位未能与
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判断双方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时,考虑以下各类凭据:
(一)
工资支付凭证或者相关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的详细名单)以及交纳各种
社会保险的记录;
(二)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的"工作证"、"服务证"之类能够充分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资料;
(三)劳动者认真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能证明其被录用过程的文件记录;
(四)准确的考勤记录数据;
以及(五)其他与此相关的劳动者的旁证证词等。
而在此过程中,关于项目(一)、(三)、(四)的相关凭据均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