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驾驶证考试学员训练过程中的车子碰撞问题,学员到底需不需要负担
赔偿责任,这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1)首先,当学员在正常训练过程中遭遇车祸时,无论事故原因如何,其损失皆可由教练或驾校完全承担,学员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然而,若学员存在
违规行为或是故意引发交通事故,甚至是其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而教练在此过程中已尽全力提醒并采取必要的制止措施仍然无法阻止
违法行为或事故的发生,那么此时课堂承担的责任将被减责甚至豁免,学员可能会被判定为次要
责任人负责一部分赔偿责任。
(3)如果学员未经教练许可擅自驾车外出练习时,如遇车祸,那么学员将承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驾校对于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分配有着明确规定:
1.教练在教授驾驶技术的时间内,应当尽心尽力履行身为导师的义务。
学员没有独立
驾驶机动车的资质,因此即使实际上由学员亲手操控驾驶车辆,其行为的后果仍然应当由教练作为掌控全局之人肩负。
此乃新规的重要原则,即在新的驾驶培训机制之下,学员的赔偿责任归属教练。
此项“代替承担责任”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初衷,主要在于强化相关教练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学生还未获得驾照、驾驶行为在严密指导之下,且教练有能力从一定程度上掌握车辆行驶状态的前提下,我们认为学员的不当行为及赔偿责任应当交给教练。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观点也是充分合理的。
2.至于驾校方面,对于其雇用的教练在从事职务活动中所引发的人员伤害事件,必须依法承担
雇主责任。
雇佣双方基于
雇佣关系,教练教授驾驶技艺的过程实属职责所在,因此由此带来的
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理应由雇主,也就是驾校承担。
事后,驾校有权追究有过错的教练的
经济赔偿。
在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又将分为四种情形:
1.若因一方
当事人自身过错直接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该方当事人将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涉及双方乃至多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将依据各当事人的行为对此次事故所起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区分主责、责及地责等不同情况。
3.假设所有与事故有关的当事人均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那么便可视为
意外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无需承担责任。
4.如果某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余各方则不必对此承担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学习
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