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的财产规定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方可具有
法律效力:
首先,此类财产协议必须建立在双方内心认可且自愿签署的基础上;
其次,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逃避法律执行,亦不可违背社会善良风俗;
再次,议定之主体须具备与之相适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最后,还需考虑其他法定的有效要素。
当该类财产协议正式生效之后,将会对夫妻关系以及他们的继任者产生两种效力形式。
具体而言:
其一,对内效力表现为当
夫妻财产协议生效以后,将会在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继任者之中通过约定产生
物权效力。
这样理解的话,夫妻双方都需要按照协议中的规范来行使他们的权益,履行他们的义务,不得擅自更改和终止这份协议;
其二,对外效力则体现在婚姻关系中的各方对于该协议均受到其约束。
为了维护这个效力,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应以
债务并非是自己欠下的、夫妻间存在着财产约定等理由逃避债务。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没有欠债的一方无法证明作为
债权人的第三方已经了解到这个财产约定,也要先使用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个人财产进行偿还,然后再向对方进行追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只有当双方已完成登记并且婚姻关系被认定为合法时,这类财产约定才能产生法律效应。
契约还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口述方式及其他形式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可在
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那么一方自愿放弃婚内
共同财产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