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缴税事宜,如若达到了法定的税收征收标准,那么便需要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而当我们谈到
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可谓是有责任及义务支付给
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这笔经济补偿金的收入,如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三倍的金额之内的部分,是可以享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
然而,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的话,它就被视为一次性的获得了多个月份的工资和薪资收入,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进行平均化处理。
有关的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以个人所获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来去除他在本企业所投入的工作年限数,然后将这个商数作为他每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遵循相关的税法原则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且,这项税务应由支付方在发放此笔款项时一次性地完成代扣并
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