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一般情况下,人身自由受限的
刑事拘留期限为14天左右。
关于
刑事拘留的详细规定如下:
首先,如果公安机关感到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展开进一步调查,并且希望提出
递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的申请,则必须要在
拘留之后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而详细的审查。
其次,在一些特殊的案件或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延伸审查批准的时间,延长一到四天不等。
再者,对于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是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公安机关也可有权利请求延长审查批准的时间,最多可达三十日。
然后,人民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审查
批准逮捕申请书之后,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若是人民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刻遵循通知要求,释放相关人员,并务必将执行情况及时地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若有需要,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相关人员可能会面临继续侦查的问题,并可能面临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措施的处境。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