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家法令规定,若雇佣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发生变更,则与其签署的
劳动合同将自动失效并视为无效。
然而,只要是依法设定的劳动合同便享有束缚力,作为
劳动者必须如期
履行合同中的职责,不受雇佣公司的名称、
法人代表、
主要责任人或股东的属性等项目改变所带来的实质性影响。
换言之,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
责任人的
职务行为皆代表着整个用人单位,而不仅仅局限于个人的行为。
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为了与合法设立的
法人组织建立
劳务关系,而非仅仅与法定代表人建立劳务关系时,其含义尤为明显。
因此,即使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原有劳动合同依然继续生效,而且并不需要重新
签订劳动合同。
何谓劳动合同的变更?所谓的
劳动合同变更,乃指依法已订立的劳动合同在未得到实际执行或是未完全执行完结前,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两者经过
协商一致,同意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某些修改、补充或是删除的过程,这便是劳动合同的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之上,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部分修订、增添或是删除,并非是创建一份全新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未被更改的部分还是保持原有的效力,同时,变更之后的内容将会代替原来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新的变更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具有相同的
法律效力,对于双方
当事人都有应有的规制作用。
雇佣单位以及劳动者,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有权对劳动合同内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
但是,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否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修改好的劳动合同成果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分别存档保留一份thi。
在劳动合同变更过程中,尽管未能采取书面形式实现,但是实际上已完成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期限,并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并无
违法行为,不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因未采用书面方式而主张变更后的
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这种情况下,人
民法院将不给予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