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
遗嘱中确实是可以设定
居住权的。
根据中国《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居住权实际上被允许通过两种途径来设立,分别是通过合同架构以及通过遗嘱制定。
关于遗嘱设定居住权,其实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
书面形式,而是应该严格按照遗嘱的法定格式和效力去执行。
而设立居住权的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严谨性,有时会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这里的书面形式主要是针对那些依靠合同设立居住权的情形。
然而,对使用遗嘱设定居住权的情况,如果该遗嘱符合法定格式并且有效,即便是采用诸如录音录像遗嘱、
口头遗嘱这样非书面的方式,也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这无疑能够充分尊重并实现
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值得提出的是,居住权的设立是没有任何附加费用的,除非
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
当设立居住权的时候,申请人必须向相应的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只有经过登记手续,居住权才能正式生效。
实际案例中,设立居住权的遗嘱通常作为独立的遗嘱出现,如果居住权申请人希望提前设立居住权,应该尽力邀请所有的
继承人参与确认遗嘱效力,并且可以同时申请
法定继承或者
遗嘱继承的相关登记。
同样地,针对已经办理了
继承转移登记的情况,如果后来又想要申请设立居住权登记,就需要仔细审核在继承迁移之后有否发生了什么处分登记,如果的确发生了处分登记,需要考虑受让方,比如
受让人和
抵押权人如果并不认识设立居住权遗嘱的存在,他们应被认定为善意第三方,这时候移转过的东西,已经不再属于继承人,已不能再继续针对遗嘱人的遗产设置用
益物权,居住权人只能寻求补偿,而不能拆除。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