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活动,而为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服务,且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方可予以判罚或
处罚。
如果涉及到单位的话,也要按照单位的
犯罪行为对其施加相应的
罚金,同时还要对那些对单位负有
主要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相关的
直接责任人进行依法处理。
在存在上述行为的同时还可能构成其他的犯罪行为,因此,将依照更为严厉的法律
法规来确定
刑罚的轻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