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在借贷双方签署并签订
借贷合同时,
出借人如已实际支付借款,即说明借贷合同已经得到充分履行。
然而,以下情况下,该类借贷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第一,若该合同严重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第二,若该合同违反法律及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在此类情形下,借贷合同应被判定为
违法无效。
此外,若借贷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未经授权便擅自经营金融业务或者采取变通手法进行此类活动,如企业以借贷之名非法向员工集资、企业以借贷之名非法面向社会大众开展筹款活动以及企业以借贷之名向公众发
放贷款等,均会致使该类借贷合同被视作无效。
同样地,诸如利用“标会”等手段向不确定人数的群体非法筹集资金以及各类形式的以出借资金获利为主要业务的所谓“地下钱庄”进行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行为等等,也可导致这类借贷合同被视为无效。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于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按照法定规范和程序所进行的筹款行为,其为满足企业日常生产运营需要而向某些特定个体所进行的短期金额较小的借贷,尤其是非为了获得极高利息收入而针对个别个体提供的
小额贷款,都应该被视为有效的借贷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
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
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
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