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探讨
离婚问题涉及到的共同所有财产的划分时,请容许我先强调一点,那就是通常这种情况会先经由你们夫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解决。
如此若仍无法达成共识的话,我们尊贵的夫妇二位就可以考虑通过
诉讼途径向法庭寻求帮助。
届时,令尊贵的法庭将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关注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一方利益的大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需要知道的是,对于你们这些共同拥有的财产而言,一般表现为均等分配。
然而,具体处理过程中,也可以因应实际的生产需求、生活所需以及财产的出处等因素,而产生一些微妙的差异化。
请您记住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当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尊贵的夫妇一方都有权向人
民法院申请分割
共同财产:
第一,若是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破坏、挥霍共同财产或
伪造共同债务等重大伤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其次,假如一方履行了法定
抚养义务的亲属患有
重大疾病需要治疗,而另一方又坚持不支付相关
医疗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
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
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