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同饮者在酗酒致死方面的法律责任和
赔偿事宜时,必须依据相应情形进行判断。
当酒精中毒事件发生且同桌酒友存在如下行为之一时,他们应该承担起
民事赔偿的责任:
首先是强制性的酒精饮用劝诱。
这种行为表现为强烈的灌酒、语言威胁、打压对方以及在对方拒绝之后仍持续骚扰等方式。
只要有
证据表明是出于强制的目的进行的这个行为,那么建议饮酒者应对此产生的负面影响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是,明知同伴患有或无法承受大量的酒精,却仍然不加干预地继续鼓励其饮酒。
如果在明知同伴无法承受大量酒精情况下,由于饮酒而引起诸如心脏病、高血压之类的疾病并导致其残疾或死亡,那么这位答应让他饮酒的朋友可能会被
追究责任;
第三个可能的责任因素是,未能对已经酩酊大醉的朋友进行适当的照看。
例如,当饮酒者正处在失去或濒临失去自我控制权、意志模糊难以独自行动的时候,同饮者却未能将其送到医院或将其安全送返家中,这种情况下万一不幸发生了意外,同饮者必须肩负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饮参与者负有适当的关注义务。
这不仅仅是道义上的责任,同样也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
在与此带来的困境相关的“关注义务”问题上,我们可以发现它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酒局举办方或组织者有责任提醒所有参加的人员适量饮酒;
第二,当某个共饮者过度饮酒时,其他共饮者有责任采取行动去帮助他,例如阻止其驾车、寻找亲属、安排就医或者安全护送他人回家等等。
然而,如果在饮酒的过程中出现了强迫、压迫、承诺等不当行为,那么相应的救援职责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如果此类悲剧是在饮酒人自己过度饮酒的前提下发生的,那么除非共饮者犯有严重的过失,否则他们都无须承担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