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业方因非法原因导致电力暂停供应的情况下,作为他们的服务对象——业主们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
赔偿补偿。
然而,倘若由于电力设备维护或检修等技术性问题而导致的停电现象,物业方则并无法律责任。
请您知晓,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条款,物业服务主体并无权采取诸如切断电源、水源供给、热量供应以及燃气管网供应等措施以强迫业主缴纳
物业费。
因此,基于业主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电费这一事实,物业服务企业是不能擅自终止其电力供应的。
不过,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下,物业方可执行电力接入的终止操作:
1.当业主
拖欠水、电费用超过合理期限后,物业管理公司可依法对业主住所进行暂时性断水断电;
2.在突发性的灾难事故条件下,如遭受自然灾害或紧急修复水电气线路等特殊情况;
3.按照相关政府机构下达的行政命令或者遵循供水供电部门发出的
停水停电通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