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对于
承包方的员工所可能引发的
赔偿责任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与对待。
如若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员工之间构成了
雇佣关系,那么发包方对于涉及
赔偿的事宜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发包方又称为发包机构,它是站在家企所有权代表的立场上参与到
承包经营活动中的
当事人之一。
在此类经营活动中,发包方作为发包行为的主体,在多数情况下,其地位相对较为主动且具有优势。
他们能够左右企业承包的基本经营策略和目标,进而对承包经营者产生深远的影响力,甚至对整个承包经营的实施成果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由此可见,发包方或发包机构的设立是否合理,是决定承包经营成败的关键性要素,同时也是企业承包的重要起步环节。
其次,值得关注的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职责时对他人造成侵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起
侵权赔偿的责任。
但倘若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
侵权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向那些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进行追偿。
然而,如果员工受到派遣,前往接受
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时,由于执行职务而给他人带来伤害的话,这个侵权责任便落到了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身上。
但若这时候劳务派遣单位也有过错存在的话,他们也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