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尝出现过任何过错的情形下进行
离婚时,关于
财产分割问题将依照如下规则进行明确界定:
1.若就离婚事件尚未作出详尽特殊约定,则相关的
个人财产将不予以分割处置。
然而,对于夫妻共同创造成果的财产部分,双方需本着自由协商的态度来接受最终的处置安排;
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人
民法院将会依据财产的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
基本原则进行严谨裁决。
2.当夫妻双方以
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期内取得的所有财产皆归各自所有之时,便应该按照该书面承诺进行公平处置。
3.在一方在
抚养子女或照看长者、协助另一方完成工作等事务中付出了过多贡献与努力之际,离婚之际有权启动向对方提出索求物质补偿的程序,而对方也理所当然地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4.离婚过程中,倘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生活上的困苦状况,那么另一方就应当从其拥有的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援助。
具体援助方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拟定,若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正裁定并确定最佳援助方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