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工资是否应存在于父母名下并归父母所有,成为
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点情形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工资若已存放至其父母名下,且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与协调,将被视为对其父母的赠与,此种情形下,先前的夫妻共有财产便不再具有法律效益,而转化为了其父母的财产;
其次,工资若存放在父母名下,但仍然由父母进行保管,未发生实质性的所有权转移,那么它依然保持着夫妻共有的法律地位;
再者,如果有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与许可,私自将
共同财产转移至父母名下,这便构成了故意的财产转移行为,这类财产应当仍被视为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
最后,如若夫妻双方已就工资遣返做出了特殊的约定,那么便应该依照约定处理此事,例如,可以协议规定工资由各自独立享有或共同拥有,亦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享受等待遇。
在婚姻关系的
有效期内,得到的财产都属于夫妻的共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