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享有拒绝
加班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予以解雇。
然而若涉及到特殊任务,例如自然灾害、事故或针对公共设施故障的检修等足以影响国家及公共事业的重要事情,则可不必征询劳动者意见而选择延长工作时长;
若严重失职导致重大
经济损失者,用人单位方可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经过与工会及其普通劳动者的和谐协商后,方得延长工作时间,且通常而言,每天加时的上限不能超过1小时;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劳动时间,需
保证在充分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每天累积的时长不得超出3小时,每月总时长不允许超过36小时。
此外,企业依法安排其职工加班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严格的条件:
第一,确实出于生产经营所需;
第二,在操作流程上须于加班加点之前与工会以及劳动者进行充分协调;
最初阶段即需通过企业与工会的默契协商,其次还要得到被安排加班的员工的认可。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倘若企业未曾事先与工会及员工协商,强行要求其加班加点,那么这些员工有权利对此表示拒绝。
关于加班加点的具体时长亦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每日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遇特殊情况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总时常更不可超越36小时的法定极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