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士希望结束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而先生坚决反对,那么女士需撰写一份严谨周密的
起诉状,并依据法律程序提交至丈夫的常住所在地所属的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若男方的常住地址与其实际居住状况并不统一的话,那女士便应将起诉状提交至他的常住地区所属的法院。
随后,法院将会认真审阅女士的请求,若申请符合
立案的相关要求,法院便会予以正式立案审查。
在此过程中,女士还需特别留意收集以下几种关键
证据,用以证明夫妇两人的感情裂痕:
首先,如有证据显示对方出轨,女士可提供诸如对方因出轨被揭露而写下的诚挚道歉的
保证书这样的书面凭证;
或是有关对方与第三者亲密行为的照片或经合法途径获取的录音及录像文件。
其次,如有证据表明男方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受到侵害的一方可提供医疗诊断记录以及
验伤报告;
同时也可以征询其他曾目睹男方施暴的
证人,获取他们的证词作为支持。
再者,如夫妇两人因感情不合已经处于
分居状态,女士可以提供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或者一方在外租住房的出租房合约,甚至是社区居民的
证言等凭证。
另外,如有证据表明男方存在沉迷赌博等不良习惯,女士也可提供男方因此遭受过惩罚的相关
处罚文件。
假如女士未能充分证明夫妇互信破裂,那法院可能无法作出
离婚判决。
事实上,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都需要严格依照事实情况,如果确实证明夫妇感情破裂,而且经过调解仍然无果,那么法院必须准许离婚。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法院在判定时所依赖的主要标准便是夫妇之间的感情状况。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