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被定义为
司法机关在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
终审判决之前实施的暂时性的关押行为。
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犯罪嫌疑人经过
逮捕、
拘留的程序后,成为了依附于拘留和逮捕之后的必然结果,而非单独设立的
强制措施。
进一步来讲,我们也常常将其通称为
拘押这一词汇。
它强调的是在特定时间内,对
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行强制
限制人身自由的状态,这是
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属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是否会面临
判刑还存在变数。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情未能在法律限定的侦查羁押、
审查起诉、
一审以及
二审期限内完成审理工作,那么,就应将相关人士释放出来;
但若仍须继续调查或审理,那么对于这些人员而言,可采取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八条羁押期内不能办结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
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
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