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里,无论仅是其中一方还是双方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境遇或者
抚养条件出现了程度较重的变动,都同样具备了向法庭提出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的资格。
然而,想要跨越这样的门槛,首先要依靠的便是我们相互之间的平等协商。
倘若经过审慎考虑之后依然无法达成共识,我们便可以诉诸于法律,寻求人
民法院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符合以下任一情况下,我们最终能够得到法院的充分认可和支持:
首先,当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某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伤致残而失去了继续
抚养孩子的能力时;
其次,如果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某一方不能尽到作为父母应尽的责任,甚至伤害孩子的心灵,或与其一起生活可能会给孩子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不良影响;
再者,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表示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且后者也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
最后,如果还存在其他正当的理由需要对此进行更改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