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房屋
拆迁经过政府授权,或者已经获得了相关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
房屋所有权证书,那么我们将对您进行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2.对于那些在1978年末之前建造而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的房屋,如果所有权状况清晰明确,可以看作是历史遗留房产并进行处理。
如果在拆迁过程中,根据合法房产的实际建筑面积为您提供补偿与安置。
3.如果房屋在1979年至1986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且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只需凭借“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便能得到补偿与安置。
4.若缺少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拥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以及所在乡镇政府的建房手续,同样可以得到补偿与安置。
如若缺乏以上任何一项手续,同时被拆迁人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情况,可考虑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适度处理。
5.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却具备“土地审批手续”、“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
起始时间为准),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与安置。
此外,若无任何手续,则所有建筑物均视为非法违规建筑,必须要在指定的期限内无偿自行拆除,公司将不会对此予以补偿与安置。
6.若拆除的是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公司将按照每平方米30元至5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但这并不包含在安置范围之内;
若拆除的是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无偿自行拆除,公司不予补偿。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