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敬告您:
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并没有所谓的“复议”这一步骤,实际上应该是“复核”过程,且这个复核决定的生效时间为30日。
首先,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应该具体披露如下内容:
第一部分交代涉案的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型号、道路状况以及相关的交通环境等基础信息;
其次,需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全过程;
再次,准确列举出所有能够证明事故真实性的
证据,并且进行深入剖析以了解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最后,应当明确指出产生事故
责任人(包括过错方或意外原因)的姓名并附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署名与
落款日期。
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
责任认定过程,他们会根据涉事人员在事故中的行为严重性及其在
交通事故中所起到的作用,程度轻重来综合判断并裁定对应的职责负责方向:
假设是由单一当事方造成的交通事故,那么责任通常由该人独自承担;
如果是由于两家或多家当事方共同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各自行为对于事故发生产生的作用以及性质的严重与否,再依据庸俗的“三七分账”方式,分别划分
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与副要责任;
当各家都无法找到造成事故的相关原因时,按照交通意外处理规则,各方无人需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引发的事故,其他无过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