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与
继父母间形成了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他们被认定为是继父母的首要
法定继承人之一。
换句话说,扶养关系的确立意味着这些继子女具备了享有
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正当权益;
反之,若与继父母并未存在扶养关系,那么彼此之间便无法建立起
继承权的关联。
具体来讲,扶养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继子女,只要有
证据证明继父母为此付出了实际
抚养所需的责任和义务,就可视作具备扶养关系的前提条件。
其次,即使已经年满十八岁,且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其具有
限制行为能力或无
行为能力,但在此期间,若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实继父母对孩子进行了抚养照料,那么这些继子女同样可以被视为具有扶养关系的成员。
最后,如果继子女对继父母尽到了适当的
赡养关爱,同样被视为具备扶养关系的重要表现。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在继父或继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的时候,继子女已经成长为成人,并选择分开独立生活;
或者尽管继父母在他们的生活中有迹可循,但却并未与他们共度时光,而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此时,若继子女未能向继父或继母提供过实质性的赡养帮助,那就需要特别注意,他们可能并不具备继承继父母财产的资格。
依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
法定继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遗产,将按照特定的顺序进行分配:
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紧接着是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即为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处理,而后才轮到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无权参与;
倘若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无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依次继承。
其中,“子女”一词不仅包含了亲生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领养子女,同时还包括那些与继父母
存续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至于“父母”的定义,除了天然具备的生父和生母,还涵盖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